积极羁押的最长期限为 7个月。具体而言,一般案件在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若案情复杂或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若在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经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因此,综合上述情况,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超过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