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儿子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条件:
了解收养条件
收养人应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准备收养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婚姻状况证明;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
提交申请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
提交上述材料。
民政部门审查
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查;
如符合条件,进行收养公证。
登记收养关系
经审查合格的,民政部门发放《收养登记证》;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注意事项
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如一方不能亲自前往,应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并提供相应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时,民政部门应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请确保所有步骤和文件准备齐全,并遵循当地民政部门的具体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