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具体情形包括: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间前后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履行工作职责时的意外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业病
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的伤害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伤害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
单位统一组织并强制要求全员参加的团建活动,如果与工作直接相关,受伤通常可被认定为工伤。
费用承担
如果团建活动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并且职工被要求参加,则该活动具有工作性质,受伤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参与人员的组成
如果团建活动是单位统一组织并强制要求全员参加的,则该活动具有工作性质,受伤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相反,如果活动仅为自愿参加的休闲娱乐性质,则一般不被认定为工伤。
无过错责任原则
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受伤者在享受工伤待遇时,不以受伤者本身过错而受到影响。但属于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程序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综合以上规定,工伤责任的认定主要考虑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以及是否涉及其他特定情形如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的伤害等。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综合考虑活动的性质、费用承担及参与人员组成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