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的供热费标准如下:
居民住宅供热价格
每平方米27.00元(建筑面积)。
非居民(经营性房屋和其他房屋)供热价格
每平方米31.00元(建筑面积)。
层高超过3米的,每超0.3米,热费加收5%,最高加价不超过50%。
层高超过6米的,可以与供热企业协商价格。
阁楼住宅和地下室
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
阁楼、地下室面积未计入房屋产权标注的,层高超过2.20米的部位按全面积计算,不足2.20米的部位按1/2面积计算。
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不收费。
特殊用户
学校(中小学及大专院校)学生宿舍、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公寓及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养老机构、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供热执行居民住宅供热收费标准,即每平方米29元。
经营性门市
供暖费用单价为36元/平方米。
建议:
居民住宅用户应缴纳每平方米27.00元的供热费。
非居民用户根据层高情况,每平方米供热费在31.00元基础上,可能需额外支付加价。
阁楼和地下室用户需按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缴纳热费,具体收费根据层高和是否安装采暖装置有所不同。
特殊用户如学校和养老机构等,可以享受居民住宅的供热收费标准。
经营性门市用户需缴纳每平方米36.00元的供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