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审判活动的公正性,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一改革的核心理念在于,人民法院主持的庭审活动是程序正义最完整形态的体现,它建立在控辩双方对证据和法律意见的充分讨论和辩驳之上。通过庭审,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和辩护权得到最有效保障,各种证据、主张、观点和意见都得到正反两方面的充分讨论和反驳,从而确保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具体来说,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障审判活动的中心地位:
确保审判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最终决定的地位,对侦查和起诉阶段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
确保庭审实质化:
通过庭审中心主义,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发挥庭审在防止错判和保护无辜方面的功能。
强化审判职能:
明确审判职能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而不是以庭审、法院或法官为中心。
推进审前程序改革:
重构审前程序,确保侦查和起诉活动围绕审判进行,并接受审判活动的审查和检验。
发挥律师作用:
全面发挥律师在庭审中的作用,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促进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
维护司法秩序和公正性:
通过明确的管辖规则和程序,确保案件分配的公正性,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这一改革顺应了司法规律,对于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