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最终行政行为之前,为了实施该行为而进行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这些行为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不产生直接法律效力的过程性行为,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体来说,准备性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内部准备阶段的行为:
这些行为主要发生在行政机关内部,尚未对外产生实际影响,例如政策制定、计划编制等。
研究、论证行为: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会进行相关研究和论证,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层报、咨询行为:
在决策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需要向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进展情况,或咨询专家意见,这些行为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准备性行政行为本身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如果这些行为涉及到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实质影响,或者后续的行政处罚决定基于这些准备性行为作出,那么相对人仍可能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准备性行政行为主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最终行政行为前进行的一系列过程性活动,这些行为在法律上通常不具有可诉性,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引发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