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依照选举法的规定,享有参加选举活动,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以及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并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公民有权以言语、文字、音像、绘画等形式表达思想,出版作品,组成社会组织,以及进行和平的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公民有权在国家机关中担任一定的职务,参与国家行政、司法等管理工作。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公民有权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参与这些组织的管理和决策工作。
对于不同的犯罪类型和刑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有所不同:
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对于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如危害国家安全、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综上所述,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严厉的刑罚附加刑,旨在限制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活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