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减刑的具体幅度如下:
一般自首
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特殊自首
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其他自首情形
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犯罪较轻的自首
犯罪较轻(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建议
主动投案:如果犯罪事实未被发觉,主动投案自首是获得减刑的重要途径,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如实供述: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即使与已掌握的罪行不同,也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减刑。
亲友协助:经亲友规劝或陪同投案,虽然减少的幅度相对较小,但仍有助于减轻刑罚。
综上所述,自首减刑的幅度根据具体自首情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犯罪较轻的情况下,减刑幅度可以超过40%甚至免除处罚。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自首的各种情形,以争取最大的减刑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