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法院失信名单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是导致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主要原因。
妨碍或抗拒执行:
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也会被纳入失信名单。
规避执行:
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同样会受到信用惩戒。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未按要求报告个人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不遵守法院的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额消费。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议内容。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包括其他未列举但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因为个人违反了法律规定,未能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等法律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执行。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个人信用,并可能面临进一步的法律制裁。因此,建议相关当事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以避免被列入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