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以下事项公告如下:
一、驾驶证注销公告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现依法对344名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予以注销。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九十一条要求,交管支队车管所已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相关驾驶人寄送《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因驾驶人登记的电话或地址信息不符,邮件未能送达并退回,现予以公告送达。
二、未收回驾驶证公告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对因其他部门转递需注销驾驶证但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现予以公告,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三、实习期准驾车型注销公告
(一)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规定,以下9名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依法公告注销其实习准驾车型资格。
(二)以下8名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经通知后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现依法注销其实习准驾车型资格。
特此公告。
附件:1.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名单
2.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名单
3.未办理注销驾驶证,依法被注销实习期准驾车型名单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5年4月10日




来源:平安青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