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确权过程中,以下情况下的土地将被收回: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被依法收回。
承包方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此时,发包方将依法收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或占用:
如果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或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发包方将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户多宅的宅基地:
我国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对于一户多宅的农户,多出的宅基地部分将被集体收回。
闲置两年及以上的宅基地:
对于长时间荒废、没有建造房屋的宅基地,集体有权进行回收,但需给予原有使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非法使用的宅基地:
非法使用宅基地,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违章占据土地,将不予确权并收回。
非农村户口居民继承的宅基地:
由于宅基地是村集体所有,只有农村户口的农民可以使用,城市户口的居民不能继承宅基地,其使用权将在房屋自然消亡后被无偿回收。
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但需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土地:
如果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受到处罚性收回。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如果成为闲置或荒芜土地,集体可以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
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土地承包权:
农村居民自愿将承包地、宅基地等交回农村集体组织,其土地将被收回,但可获得合理的土地权益补偿。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开展土地征收:
在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村土地时,农村居民的土地将被收回,但需给予合理补偿并保障长远生计。
土地失去承包经营权主体:
在土地承包期限内,由于承包人员生老病死等原因,失去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土地将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这些规定旨在合理管理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土地确权的公平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