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负责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并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
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并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
税收征收管理
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确保税收收入的应收尽收。
通过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税收政策研究与建议
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
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涉外税收管理
组织执行涉外税收条约,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税收相关的管理工作。
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税务管理权
办理税务登记,审核纳税申报,管理有关发票事宜等。
税收征收权
依法征收税款,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自行确定税收征管方式或时间、地点等。
税务检查权
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发票使用和其他纳税情况进行查验登记。
对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查验登记。
税务违法处理权
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税收行政立法权
在授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税收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解释。
代位权和撤销权
在特定情况下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以确保税务机关及时、足额追回由于债务关系造成的难以征收的税款。
纳税服务体系建设
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
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收收入分析与预测
编制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
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税收管理信息化
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
国际交流与合作
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进出口税收业务
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系统管理与监督
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其他事项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这些职权体现了税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服务、监督和国际化等方面的综合职能,旨在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提升税收征管效率,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并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