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就被告”是 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地域管辖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应当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来说,原告是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执,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而被告则是指原告声称侵害了其权益,或与其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并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并有利于最终的执行。这一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原告就被告”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普遍适用,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在涉及多个被告的情况下,如果几个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那么这些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此外,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等,可能适用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或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