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以下几类事实是无须证明的:
自然规律及定理:
这些是经过科学反复证明过的,具有可靠性、规律性和必然性的事实,如太阳东升西落、一年有二十四节气、勾股定律等。由于它们是客观存在的真理,当事人无需提供证据进行证明,也不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
众所周知的事实:
这些是在一定的区域和范围内为大多数具有一定知识经验的一般人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例如,人有两条腿、端午节的传统习俗是吃粽子、中国的首都是北京等。需要注意的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并不要求社会全体人都知道,只要大多数人知道就可以。但如果一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那么指出该事实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不能被免除。
推定的事实:
推定的事实分为两种,根据法律推定的事实和根据已知事实或日常经验推定的事实。法律推定的事实又可分为绝对推定和可争议或可反驳的推定。前者指不允许反驳的推定,如法院的判决确定后,推定其正确;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推定其无犯罪能力等。后者指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时可以推翻的推定,如妻子于丈夫面前犯叛国和杀人以外的罪行时,推定受丈夫的强迫而犯罪等。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绝对推定还是可争议或可反驳的推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则当事人的免证责任不能被消除,仍然要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证明。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如果某个事实已经被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所确认,那么在后续的诉讼中,当事人无需再对此事实进行证明。但如果发现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类似,如果某个事实已经被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那么在后续的诉讼中,当事人也无需再对此事实进行证明。但如果发现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如果某个事实已经被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那么在后续的诉讼中,当事人也无需再对此事实进行证明。但如果发现公证文书的内容有重大问题,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自然规律及定理、众所周知的事实、推定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以及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这些事实是无需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这些事实,则当事人的免证责任不能被免除,仍然要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