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罚金的判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以下是罚金判决的相关要点:
判决依据
罚金是刑法附加刑之一,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罚金数额的确定需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判决标准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并罚原则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缴纳方式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适用对象
罚金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如经济犯罪)以及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如侵犯财产犯罪),也适用于一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主要是与财产有关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