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
年幼儿子由母亲抚养
当父亲把儿子起诉至法院
要求降低抚养费
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李某与姜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李某甲由其母亲姜某抚养,父亲李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其余抚养费由姜某承担。后李某以其需要赡养患病老人、经济困难为由,向法院起诉儿子李某甲,要求减少抚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本案中,李某与李某甲之母就子女抚养已自愿达成协议,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及经济能力均有明确的判断能力,理应按照协议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现李某以其母亲患有疾病需要赡养、经济困难为由,提出减少抚养费,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经济条件发生严重减损,确实无能力按原定数额给付的情况,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法院审查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问题,要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以及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作出认定。抚养费的实际给付,以父母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根据以上抚养费数额确定因素可知,父母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减少抚养费的请求权。
实践中,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
1
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
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
给付方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4
父或母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人身属性,离婚协议并不能等同于普通合同。抚养费设置的目的是保障未成年的健康成长,抚养费数额的多少直接关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无论减少抚养费请求是否存在合理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首先要遵循的就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本案中的原告,没有特殊理由,起诉要求减少抚养费,有违诚信原则。作为父母双方,应站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友好协商抚养费事宜,履行好为人父母的职责,共同守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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