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严厉打击此类行为!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2 13:07:00    

二连浩特市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林草湿资源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进一步加强林草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安全,切实保护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破坏林草湿资源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按照地类开展林草湿地经营利用

在林地、草地、湿地范围内,严禁非法开垦、采石、采砂、取土以及其他毁坏林地、草地、湿地的违法行为。严禁在林地、草地、湿地上擅自开展非林草湿方面生产和建设,破坏原生植被、林业生产条件和草地湿地休养生息环境。坚决禁止乱占乱建、滥垦滥牧、乱樵采、破坏湿地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对于上述认定为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情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九条规定:“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三、严厉打击破坏草原资源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非法使用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规定:非法开垦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破坏湿地资源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五、严厉打击滥牧过牧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第三十五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六、全民共同参与保护林草湿资源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格日勒敖都苏木人民政府将紧盯春耕季节,持续加大破坏林草湿资源的督查检查力度,对发现破坏林草湿资源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同时,也请广大牧民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全民共同参与林草湿资源保护,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二连浩特市公安局

2025年3月31日

(来源:活力二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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