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政|山东首次系统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有何亮点?专家解读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9 19:05:00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发布,从5个方面提出21条措施,全方位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这是山东首个对涉企行政检查作出系统全面规范的文件。

首次系统全面规范涉企检查

破解“碎片化”监管,为企业发展减负提效

去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强调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近年来,国家层面多次强调规范涉企执法行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教授刘经靖接受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采访时说,此次,山东出台《实施意见》正是对国家政策的细化落实,旨在构建法治化、透明化的监管体系,通过系统性举措,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增强市场发展信心。

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初衷是为了规范和引导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副院长、竞争法治研究院院长綦书纬认为,此前由于涉企行政检查缺乏系统全面规范,个别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涉企检查过多过频、检查结果运用不规范等问题,“不仅与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目标相悖,也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政策导向背道而驰。”

在綦书纬看来,《实施意见》首次系统全面规范了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有利于从源头遏制“运动式检查、变相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逐利检查、任性检查”等乱象,为企业发展减负提效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实施意见》共21条,从实施清单管理、统一检查标准;规范计划备案、杜绝随意检查;严格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行为;改革检查方式、压减检查次数;构建监督体系、提升监督质效5个方面,对行政检查进行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规范管理。

“这也能固化地方监管的最新实践与创新,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刘经靖表示,山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级分类监管等方面早已有探索,《实施意见》通过系统化改革进一步打破部门壁垒、推动跨区域协同,通过清单管理、智慧化平台建设等举措,整合碎片化监管资源,形成全省统一标准,其数字化、清单化模式具有全国示范意义。

清单管理、明确检查标准

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

如何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清单化管理,划清监管边界。”刘经靖认为,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关键在于梳理不同部门单位的责任清单,抓好统筹协调。

按照《实施意见》,山东将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涉企行政检查“一张表单”制度和企业“一业一册”行政指导清单。

比如,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由山东省司法厅牵头组织梳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包含实施主体、检查名称、设定依据等要素,并加强与权责清单、监管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等的衔接,形成全省统一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于2025年4月底前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政府网站发布,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

实践中,有企业反映检查标准不一致、不透明,有的甚至不同领域标准打架。对此,《实施意见》明确,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托“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梳理形成包含检查对象、检查项、检查内容等要素的“检查表单”,涵盖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实现“依单检查、规范检查”。按难易程度探索对跨部门、跨领域检查表单进行集成整合,对简单事项实行“一表通查”。

同时,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围绕重点行业编制跨部门“一业一册”依法经营指引,将企业合法经营迫切需要了解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信用修复等信息告知企业,加强日常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规避违法风险。

“规范计划备案、杜绝随意检查。”綦书纬表示,《实施意见》明确了一系列举措,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比如,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制定和备案,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坚持“管住风险、无事不扰”,科学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在计划备案的同时将备案信息同步共享至纪检监察机关,杜绝乱检查;压减合并检查计划,加强行政检查计划统筹,推进检查标准和结果互认共享,避免多头检查;持续纠治运动式、“一刀切”式涉企行政检查,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明确牵头部门,联合拟定检查计划等。

“扫码入企”、事后评价

全流程、数字化监督让执法透明可追溯

《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建成全省涉企行政执法“一张网”,依托“山东通”加快建设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全方位、全流程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实现对涉企行政执法的全流程、数字化监督,让执法透明可追溯。”刘经靖表示,《实施意见》健全完善涉企行政检查全流程规范机制,强化数字技术赋能,实现涉企行政检查“事前备案、计划匹配、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事后评价”。比如,入企检查前需“云匹配”计划;检查中“扫码入企”,检查信息“云录入”;检查后对执法不满意或有意见建议,企业可在线反馈,形成“事前备案—事中规范—事后评估”闭环体系。

对于社会普遍关心的“谁能检查、谁不能检查”问题,《实施意见》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入企检查时不得少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扫码入企。可依托平台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由企业负责人员扫码核验身份。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企业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要依法审批并告知结果。

同时,严禁以“第三方服务”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除法定可以购买第三方服务之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杜绝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直接作为检查结果。不得要求企业开展“预评估”,不得为企业推荐或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实施意见》还提出,逐步推进以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能够实现监管目的和效果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在线发现问题线索的,依法及时固定证据,做好与后续处理措施的衔接;需要现场核实的,扫码入企检查。

“通过数据分析、图像识别、行为检测等方式,推广‘无感监管’,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既能保障监管实效,又体现‘无事不扰’原则。”刘经靖表示,柔性执法有利于激发企业活力,禁止以“第三方服务”名义变相检查,平衡规范执法与包容审慎监管导向,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下一步应围绕企业反馈不断优化细则,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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