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证事实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3:37:03    

在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即可由法院直接确认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免证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自然规律及定理:

这些是经过科学验证,具有可靠性、规律性和必然性的事实,如物理学定律、化学定律等。由于它们具有绝对性和不可推翻性,因此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

众所周知的事实:

指在特定区域和范围内为大多数人知道和了解的事实,如历史事件、重大新闻等。这类事实虽然广泛认知,但其效力并非绝对,如果一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仍需要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推定的事实:

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法律推定是由一个事实存在而推定另一事实存在,如占有人针对占有物从事权利行使行为时,推定该权利为合法权利。事实推定则是根据已知事实或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所推定的事实。推定的事实如果有相反证据,当事人仍需承担举证责任。

预决的事实:

指已经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这些事实无需当事人再次举证,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真实性。

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公证文书是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其证明的事实具有法律效力,无需当事人举证。

当事人自认的事实:

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己承认的事实,无需对方当事人举证。

综上所述,免证事实包括自然规律及定理、众所周知的事实、推定的事实、预决的事实、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以及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这些事实在诉讼中可以直接由法院确认,从而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提高诉讼效率。

建议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并利用免证事实,以减少不必要的证据提供,从而更高效地推进诉讼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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