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申请应当在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具体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该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此,劳动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后,有60的时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整个仲裁过程应在一年内完成。如果需要延期,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