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制定法规、规章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有一定的选择余地。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要行政主体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了适当的方式即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主体以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
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如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
单方行政行为与多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相对方同意仅依行政主体单方意思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多方行政行为是指需要相对方同意、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行为,如人事任免、内部文件等。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外实施的管理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
不利行政行为是指设定或确认义务,或者限制、剥夺或拒绝确认权益的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这些分类标准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一个行政行为可能同时属于多个类别。例如,一个行政许可行为既是具体行政行为,又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还是授益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