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以下车辆应当进行报废:
达到一定使用年限的车辆
轻微型货车(含越野车)和矿用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
重型、中型卡车(包括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
特大型、大型、中型、轻型、微型客车(含越野车)和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
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轻型和微型货车(含越野车)、带挂车的货车、采矿作业专用车和各类出租车,以及其他车辆使用10年。
因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辆;
车型淘汰,无配件来源的车辆;
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车辆;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车辆;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车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达到一定使用年限的车辆,如果经过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可以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规定年限的一半。
如果您的车辆属于上述情况之一,您应该将其交给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报废处理,并将相关证件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