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山公安发布公告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1 16:05:00    

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

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备案工作的公告

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现就开展公共安全视频信息图像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在莱山区下列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该系统管理单位向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备案:

(一)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

(二)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政府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三)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车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四)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五)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交通运输主干道的服务区。

二、备案时间

(一)自2025年4月1日起,莱山区内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二)2025年4月1日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2025年7月1日前完成备案。

(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备案方式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备案。推荐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备案。

(一)线上方式。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https://psvs.mps.gov.cn)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

(二)线下方式。从“备案平台”(网址:https://psvs.mps.gov.cn)下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到辖区派出所进行办理。

四、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

2025年3月31日

来源:莱山公安

责任编辑:赵成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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