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采购中,废标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供应商数量不足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违法、违规行为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报价问题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其他特定情形
招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名称的。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外确定中标人的。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无效投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废标后的处理
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防止因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而影响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